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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国网甘肃电力公布清洁供暖电力价格支持政策

icon2018-02-03 作者: 阅读:

CHPPLAZA清洁供热网讯:为做好清洁能源供暖电价政策执行工作,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于近日公布了清洁能源供暖电力价格支持政策实施意见,意见中明确了“一户一表”居民电采暖、居民及非居民集中式电采暖、电极式蓄热储能集中供热电采暖的执行范围、执行时间以及电价标准。

对于“一户一表”居民电采暖用户,意见规定,采暖期内生活用电(含居民生活、电采暖)全部实行分时价格政策,期间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同时谷段时段延长两小时,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非采暖期生活用电恢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同时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能表时段与采暖期保持一致、不再调整。

对于居民集中式电采暖用户,意见指出,采暖期内按居民生活合表电价实行分时价格政策,同时谷段时段延长两小时,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非采暖期用电恢复执行相应电压等级居民生活合表用电电价,同时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能表时段与采暖期保持一致、不再调整。

对于非居民集中式电采暖用户,意见明确,采暖期内按一般工商业电价实行分时价格政策(全省统一电价标准),同时谷段时段延长两小时,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非采暖期用电恢复执行相应电压等级一般工商业用电电价(地震灾区按照用户用电性质对应恢复非工业、商业用电电价),同时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能表时段与采暖期保持一致、不再调整。

此外,意见还强调,电极式蓄热储能集中供热电采暖用电执行大工业峰谷分时电价,同时通过市场化交易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电价。

电采暖电价详情见下表:

附:意见全文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清洁能源供暖电力价格支持政策实施意见

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清洁能源供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7〕1080号)要求,为做好公司系统清洁能源供暖电价政策执行工作,进一步明晰政策执行要点,衔接各类业务执行条件,统一政策执行方式,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一户一表”居民电采暖

(一)执行范围

对省内不具备城市集中供暖和天然气分户采暖条件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采取低温辐射电热膜、低温发热电缆、非储热储能式电锅炉、固定式电取暖器、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环保节能用电设备供暖用电。

(二)执行时间

“一户一表”居民电采暖电价自当年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底结束,具体以县(市、区)集中供暖时间为准;年内其他月份恢复按正常居民生活电价执行。

(三)时段划分及电价标准

1.采暖期电价

“一户一表”居民电采暖用户,采暖期内生活用电(含居民生活、电采暖)全部实行分时价格政策,期间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同时,谷段时段延长两小时,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

2.非采暖期电价

“一户一表”居民电采暖用户,非采暖期生活用电恢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同时,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能表时段与采暖期保持一致、不再调整。

(四)执行要点

1.关于执行范围

一是固定式电取暖器主要指居民用户供暖区域采用随房屋配套固定安装、不能随意拆卸(挪动)的电取暖装置,不包含单体移动式电取暖器;二是非储热储能式电锅炉,对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使用的电锅炉不再作区分;三是空调设备不属于执行范围;四是“一户一表”居民电采暖用电与非采暖居民生活用电不作区分、不单独计量,采暖期内执行统一的电价标准。

2.关于抄表例日

为确保采暖期用电结算准确,电采暖用户应按月抄表结算,抄表例日原则上与采暖期起始日对应一致,一般应统一为每月1号;对采暖期与以按“月”为单位的抄表周期不一致的,原则上将采暖期电价执行时间与月度抄表周期保持一致,按整月结算电费。

3.关于执行方式及时间

新增用户需在用户申请的基础上,由各供电单位依据执行范围认定后执行;原有“一户一表”居民电采暖用户,可自行选择执行原政策或“甘发改价管〔2017〕1080号”规定的新政策,对选择执行新政策的,各单位经用户申请并认定后调整执行新政策。

(1)2017年-2018年采暖期:由电采暖用户提出申请并经供电单位现场核实认定,供电单位当月完成营销业务应用系统用户抄表例日调整、电能表参数下发等准备工作,次月1日起执行新电采暖电价。

(2)今后采暖年度:供电单位应在采暖期开始(如11月1日)前完成用户现场复核工作,自采暖期起始日(如11月1日)执行电采暖电价。若电采暖用户在采暖期内提出申请,按上述方式(1)办理。

4.关于业务受理

“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申请电采暖电价,由用户向所属供电营业厅提出书面申请,供电单位依据上述执行范围进行现场核查认定,认定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及时向用户反馈,并说明抄表例日调整、具备政策执行条件电价起始时间等注意事项,确保政策执行后各时段电量计量和电费计算准确、用户无异议。各市(州)供电公司应细化电采暖用电业务受理及办理流程,统一业务受理表单,为电采暖用户提供高效和便捷的服务。

已核实认定的“一户一表”居民电采暖用户,若供暖方式发生变化,由电采暖变更为其它能源供暖方式的,各级供电企业应通过采暖期前的现场复核确认,及时停止电采暖电价的执行,并同步对用户电能表峰谷时段参数恢复按照正常用户峰谷时段设置。

5.关于电价调整及电能表时段设置

(1)采暖电价执行:经认定的电采暖用户,供电单位应在首个采暖期开始(如11月1日)前,将电能表采暖期峰平谷时段参数及生效时间下发至电能表;并在采暖期开始(如11月1日)的当月内(如11月1日至11月30日),完成营销业务应用系统中用户采暖分时电价的调整工作。

(2)原电价恢复:经认定的电采暖用户,供电单位应在采暖期结束(如3月31日)后的次月内(如4月1日至4月30日),完成营销业务应用系统中用户由电采暖分时电价恢复至正常居民阶梯电价(不执行分时)的调整工作。

6.关于原“一户一表”电采暖用户

“甘发改价管〔2017〕1080号”文件下发后,现已执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金昌市紫荆花园和金都花园住宅小区采暖期居民用电电价有关问题的函》(甘发改商价函〔2015〕28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内“一户一表,电采暖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商价函〔2013〕29号)的“一户一表”居民电采暖用户,可由用户自行申请选择执行原采暖电价或“甘发改价管〔2017〕1080号”文件明确的新采暖电价。该部分用户提出申请变更的,变更后不能再恢复执行“甘发改商价函〔2015〕28号”、“甘发改商价函〔2013〕29号”文件电价。

今后省内新增电采暖用户,一律执行“甘发改价管〔2017〕1080号”文件,不再适用执行“甘发改商价函〔2015〕28号”、“甘发改商价函〔2013〕29号”文件。

二、居民及非居民集中式电采暖

(一)执行范围

(1)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类别用电)集中式电采暖用户:居民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类别用户,采取低温辐射电热膜、低温发热电缆、非储热储能式电锅炉、固定式电取暖器(随房屋建设配套)、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环保节能用电设备集中供暖用电,采暖期实行分时价格政策。

(2)非居民集中式电采暖用户:企事业单位办公、商业等非居民用户,采取低温辐射电热膜、低温发热电缆、非储热储能式电锅炉、固定式电取暖器(随房屋建设配套)、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环保节能用电设备集中供暖用电,采暖期实行分时价格政策。

(二)执行时间

集中式电采暖电价自当年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底结束,具体以县(市、区)集中供暖时间为准;年内其他月份恢复按正常用电类别电价执行。

(三)时段划分及电价标准

1.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类别用电)集中式电采暖用户

(1)采暖期电价

居民集中式电采暖用户,采暖期内按居民生活合表电价实行分时价格政策;同时,谷段时段延长两小时,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

(2)非采暖期电价

居民集中式电采暖用户,非采暖期用电恢复执行相应电压等级居民生活合表用电电价;同时,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能表时段与采暖期保持一致、不再调整。

2.非居民集中式电采暖用户

(1)采暖期电价

非居民集中式电采暖用户,采暖期内按一般工商业电价实行分时价格政策(全省统一电价标准);同时,谷段时段延长两小时,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

(2)非采暖期电价

非居民集中式电采暖用户,非采暖期用电恢复执行相应电压等级一般工商业用电电价(地震灾区按照用户用电性质对应恢复非工业、商业用电电价);同时,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能表时段与采暖期保持一致、不再调整。

(四)执行要点

1.关于执行范围

一是集中式电采暖电价主要针对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商业等建设的供热站(供热设备),对终端用户集中进行供暖的电采暖用电;二是固定式电取暖器主要指供暖区域全部采取随房屋配套固定安装、不能随意拆卸(挪动)的电取暖装置,不包含居民单体移动式电取暖器;三是非储热储能式电锅炉主要指非大型储热装置的电锅炉(电极式蓄热储能集中供热项目以外的),具备中小型保温装置的电锅炉不再作区分。

2.关于电能计量

鉴于电采暖电价时段划分的特殊性以及电价的特殊性,居民及非居民集中式电采暖用户的采暖用电原则上应单独立户、单独计量、单独结算,与其他用电严格区分且避免总分计量方式;存量用户存在结算问题的应向用户提出逐步改造,确保电采暖用电独立计量和各类用电结算准确。

3.关于采暖电价比例分摊

集中式电采暖用户,一般都存在多种终端供暖用户类型。对同一供热站(供热装置),存在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类别用电)、非居民终端供暖用户的,依据居民和非居民两类终端用户供暖面积,电量按比例分摊确认执行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类别用电)集中式电采暖电价和非居民集中式电采暖电价,分摊比例在每个采暖季前应核定一次。

4.关于抄表例日

为确保采暖期用电结算准确,电采暖用户应按月抄表结算,抄表例日原则上与采暖期起始日对应一致,一般应统一为每月1号;对采暖期与以按“月”为单位的抄表周期不一致的,原则上将采暖期电价执行时间与月度抄表周期保持一致,按整月结算电费。

5.关于执行方式及时间

集中式电采暖新增用户需在用户申请的基础上,由各供电单位认定后执行;原有“集中式电采暖”用户由各供电单位逐一甄别后,对企事业单位和商业用户调整执行“甘发改价管〔2017〕1080号”规定的非居民电采暖新政策。

(1)2017年-2018年采暖期:供电单位应对辖区内原执行集中式电采暖电价(甘发改商价〔2015〕1138号)的用户进行全面筛查,逐户对集中式电采暖用户供暖情况进行核实和认定,合理确定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类别用电)、非居民电采暖电价电量比例,在完成营销业务应用系统用户抄表例日调整、电能表参数下发等准备工作后,自次月(最迟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采暖电价,未调整到位前仍执行原电价。

(2)今后采暖年度:采暖期前,供电单位应对辖区内电采暖用户供暖情况进行复核,供暖面积变化的应同步做好电量比例的核定调整,自采暖期起始日(如11月1日)执行电采暖电价。若电采暖用户在采暖期内提出申请,在完成相关技术准备工作基础上自次月1日起执行。

6.关于业务受理

集中式电采暖新增用户申请居民、非居民电采暖电价,由用户向所属供电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重点提供居民、非居民供暖面积,并提交相关项目文件、供暖情况说明等佐证资料,接受申请后经办供电单位开展现场复核并据实认定,认定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及时向用户反馈,并说明抄表例日调整、具备政策执行条件电价起始时间等注意事项,确保政策执行后各时段电量计量和电费计算准确、用户无异议。各市(州)供电公司应细化电采暖用电业务受理及办理流程,统一业务受理表单,为电采暖用户提供高效和便捷的服务。

7.关于电价调整及电能表时段设置

(1)采暖电价执行:经认定的电采暖用户,供电单位应在首个采暖期开始(如11月1日)前,将电能表采暖期峰平谷时段参数及生效时间下发至电能表;并在采暖期开始(如11月1日)的当月内(如11月1日至11月30日),完成营销业务应用系统中用户采暖分时电价的调整工作。

(2)原电价恢复:经认定的电采暖用户,供电单位应在采暖期结束(如3月31日)后的次月内(如4月1日至4月30日),完成营销业务应用系统中用户由电采暖分时电价恢复至正常电价(不执行分时)的调整工作。

8.关于功率因数考核

居民、非居民集中式电采暖用电,按非工业用电性质,依据国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执行相应的功率因数考核标准。

三、电极式蓄热储能集中供热电采暖

(一)用户范围

仅适用政府确定的具有大型蓄热储能装置的清洁能源供暖试点项目,目前符合条件的仅有瓜州(联洋)清洁能源供暖试点项目和定西通渭县人民医院清洁供暖试点项目。

(二)执行电价

电极式蓄热储能集中供热电采暖用电执行大工业峰谷分时电价,同时通过市场化交易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电价。

(三)执行时间

自项目供电投运起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营销业务应用系统中新电采暖电价由省公司统一组织完成调整,待居民、非居民集中式电采暖电价调整完成后,将统一对系统中原有集中式电采暖电价进行清理。

(二)省公司将进一步完善营销业务应用系统功能,以实现电采暖用户业务受理(变更)、用户标签、电价变更、电能表时段下发及生效等一体化功能,优化和简化相关业务变更操作。

(三)各市(州)供电公司应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单位电采暖电价具体实施细则,指导基层供电单位全面做好具体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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